10月29日,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接受王志刚同志辞去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由于王志刚同志已到康平县政府任职,本人提出辞去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经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王志刚同志的辞职请求,并报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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