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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感”是一种什么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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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是职工的养老钱和活命钱,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然而在山东省莱阳市,当地最大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山东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集团),头顶着“中国最具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桂冠,多年来却拒绝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违法用工涉及1.4万余名,占企业员工人数的80%左右,每年规避社会保险资金近亿元。

“社会责任感”是一种什么感?在20年前的国际经济社会,企业组织行为通常只是依据财务或经济术语来加以界定:赚钱、股值上涨、积累或增加财富、有效使用资源或提供商品和服务等,而除此之外所有非财务和非经济的东西都仅被看作是获得盈利的手段。直到1992年的某一天,一个名为汽巴盖基的制药公司发表了除年度财务报告外的第一份“公司环境报告”,随后在1994年又公布了“公司社会报告”。自此,这在当时特立独行的三份一组的报告开始以惊人的速度进驻国际经济生活领域,也逐渐进入了消费群体的视野———这就是“社会责任感”的雏形。事实上,社会责任感的正式定义迄今仍莫衷一是,但也绝非无迹可循。企业之所以能成为经济实体,就因为它如同自然人一般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法律的语境下,企业被赋予了“法律人”的特质。作为社会结构元素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我国2005年修订通过的《公司法》,在总则中规定“公司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地位。从此,“社会责任感”就不再是望文生义的一种感觉,而成为实至名归的一种法律责任。

龙大集团的“中国最具社会责任感”又是一种什么感?行文至此,应该可以推论出龙大集团能够荣膺此项殊荣,理应在一些社会责任领域成绩斐然———除了遵纪守法这一基本底线之外,还大力承担对环境的保护责任,或者有效保障职工职业健康云云。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据现有报道,龙大集团违法用工涉及1.4万余名,每年规避社会保险资金近亿元,连一个基本法纪都没能遵守的企业,怎么能一举夺得“中国最具社会责任感”的荣耀?连底线都尚未恪守的企业,又何能冠上“中国”之名?又遑论一个“最”字?依靠逃避社会保障负担来换取短暂的竞争优势,责任无从谈起。对于那些诚诚恳恳守法、真真正正富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而言,这种“感”就更滑天下之大稽了。

当地一些群众说,龙大集团目前正在积极筹备上市。上市的魔力难以抵挡,所以不少企业都热衷于此。一个上市公司在社会筹集资金,股东扩大至社会所有潜在主体,这意味着其必须向更大范围的公众负责,所要求履行的责任必然增加———这是出于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考量。如果企业依靠投机取巧、逃避责任的方式来变相降低自己的竞争成本,都能在社会市场中觅得套取资金的一席宝座,那就不再是“社会责任”四字所能涵盖的内容了。





 

责任编辑:牟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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