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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未达“国Ⅳ标准”车辆不得“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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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交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地机动车转入我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6月1日起,未达到“国Ⅳ标准”的外省(市)和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小型轿车不得转入石家庄市行政辖区内。

石家庄市交管局和市环保局将严格新车准入制度,对不符合国家现阶段排放标准的新车不予登记注册。对异地转入石市车辆,必须达到国Ⅳ标准。据介绍,国Ⅳ排放标准是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外地车辆转入石市流程如下:

①车管所业务科对转入车辆档案进行审查,如达不到国Ⅳ标准,由业务科填写退办凭证,直接退回转出地车管所。

②经审核合格的转入车辆,在登记证书复印件上签注为“合格证为国Ⅳ标准,进行尾气检测”。

③经审核合格证明上未注明排放标准的,一是由车主提供达到相当于国Ⅳ标准的证明,二是由车管所检测科将车辆信息与公告信息比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尾气检测。

④对符合转入条件但环保尾气检测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由尾气检测岗出具尾气检测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证明,并加盖尾气检测章,退回车管所业务科,车管所办理退办手续。 

 

责任编辑:贺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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