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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庇护义乌村官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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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线卖地或者未经任何审批将集体土地以高价转让给他人建房,已经成为义乌市一些村官最热衷的生意。在寸土寸金的义乌,如此村治之乱为何难以遏制?

文 本刊记者 王磊磊

沿着水泥路,穿过义乌市上溪镇溪田村高高低低的建筑,就是村委会门前刻有“溪田村”三个大字的石头,再往南行几百米,便是溪田村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建筑用地的交接点,马路的一边,四栋三层高才刚刚搭起框架的楼房连成一排,楼房再往南是大片农田,四栋房子显得格外扎眼。

“这里曾经是我承包的基本农田,前几年被村委会租了回去,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有人来这里打桩盖房子,我一打听才知道,村委会把我承包的地卖给了城里人。”溪田村一村民告诉《法人》记者。

“村干部倒卖农田给别人建房子,这在溪田村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那边那片砖瓦房现在都是一些小作坊,全都没土地手续,村主任说卖就卖。”记者顺着另一村民沈安定所指的方向看去,东面的几百米远处,成片的红色砖瓦房在树木的遮挡下隐约可见。

沈安定所说的村主任叫沈兵忠,2011年7月26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其提起公诉,连同沈兵忠一同被提起公诉的,是溪田村党支部书记沈勤益,不过他们早已被取保候审,“公诉”至今也无下文。在土地问题迭出的义乌,由于监管缺位和巨额利益驱使,沈兵忠和沈勤益暴露的只是“村官倒卖土地”现象之一。

“以租代征”高价转让集体土地

2004年12月30日,义乌市上溪镇溪田村村民沈财亮获得了溪田村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根据沈财亮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显示,承包土地面积为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糖车脚和马车脚共计1.6亩土地,承包年限至2028年12月31日。

“2008年5月,当时的溪田村村委主任沈兵忠找到我,说是要将我承包经营的土地由村委会租回,考虑到回租是村委会的决定,为了村里的集体利益,我和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协议。”沈财亮告诉《法人》记者。

根据沈财亮提供的租赁协议显示,“溪田村向本户(沈财亮)长期租用土地,租金计每年729斤(粮食)。因村规划需要,原沈财亮老屋需拆除,村安排沈财亮户屋基120平方”。日期为2008年5月19日。

“2009年年底,我们发现有人跑到我们的地里去打桩建房子,当时租赁协议并未说明要建房子,我们马上去阻拦,村干部却从中阻拦,并告诉我们说我们承包的农田已经卖出去了。房子盖起来之后,协议规定的120平方宅基地,村委会也开始赖账。”沈财亮后来了解到,2009年11月,村委会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作价80余万元卖给了四个义乌市的自然人。

作为佐证,沈财亮提供了四份《建房协议》和补充协议,根据四份协议的内容,溪田村村委共收取中标户沈乃璋、沈财忠、沈关成、沈肖宝四人共计823165元的投标款,其中沈肖宝的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142.78平方米,其他三人均为125.95平方米。

“这是典型的‘以租代征’。”经过为期两年的上访和咨询有关专业人士,沈安定一口咬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何以成为废纸

2010年9月,在接到沈财亮的举报后,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查对溪田村村民委员会、沈乃璋、沈财忠、沈关成、沈肖宝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份编号为义土资监字(2010)第6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经本机关查实,四中标户所占用的土地经核对上溪镇2001-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用途确定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溪田村村委会未经用地审批擅自出卖村集体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于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四中标户未经用地审批的建房行为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没收溪田村村委会82万元违法所得并处百分之十的罚款,责令四中标户退还非法占用的520余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从上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可以清楚看到,沈财亮承包的基本农田就位于溪田村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交界处,四户所盖房屋经国土局精确标出后,可以清楚地看到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此前,2010年4月底,在经过沈财亮多次反映情况后,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上溪国土资源所对四户所盖房屋进行了拆除。“上溪镇来的人搞了一下形式就马上离开了,后来他们告诉我说,他们在拆除时遭到了围攻,实际上却是溪田村村委会每天40元雇佣村民制造的假象。再后来便一直没有下文。”沈安定义愤填膺。

沈安定告诉《法人》记者,国土局执法不力是因为买地的四个人“有关系”:“沈乃璋是巨化集团(浙江大型国企)的退休干部,沈肖宝是义乌第三中学的优秀教师,其他二人是生意人,都有些背景,加上村委会不想卖地赚来的钱泡汤,镇政府对其也是百般维护。”

沈安定所说镇政府维护村委会,并非空穴来风,在多份法律文书和溪田村村委会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反复提到,“公开招标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镇政府同意招投标,解决村里经济困难。”

上溪镇政府办公室金主任接受采访时也承认,当时溪田村确实向镇里汇报过,但是以老榨糖厂宅基地的名义上报,并没有提到是基本农田。“村委也是打了擦边球,根本不存在镇政府支持村委买卖集体土地的行为,目前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如果最终认定村委是违法的,镇政府会在第一时间对违法问题进行纠正。”

司法判决认定原来的基本农田为“建设用地”

2010年10月9日,溪田村村民委员会和四中标户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土地为溪田村原榨糖厂的宅基地,被错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义土资监字(2010)第6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年3月15日一审判决,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事情清楚,程序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溪田村村委会和四中标人向金华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就在二审开庭过程中,一份新证据的出现让清晰的案情变得扑朔迷离——涉案的基本农田在短短三个月时间内竟然变成了建设用地。

上诉人称,《上溪镇2001—2010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图》将涉案地块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与事实不符,并提供了《上溪镇2006—2020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图》,称该规划图已经省政府批准,并且把上述地块划为了建设用地。

最终,金华市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金华中院的这一判决显然让溪田村民震惊不已。村民们说,《上溪镇2006—2020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图》是2011年1月才开始正式实施,村干部高价卖地让人建房行为发生在2009年11月,义乌国土局处罚发生在2010年9月。难道要让国土局根据一个尚未实施的“规划”来做处罚决定吗?太荒唐了!

对于二审判决书中提到的——“四上诉人原在溪田村的旧房被收回并拆除,现被处罚的房屋是上诉人在溪田村唯一的住房,宜由国土资源局对四上诉人违章建房重新作出处罚。”村民沈安定则干脆斥之为无稽之谈:“实际上,金华中院支持了四个人提出的‘自己不是购买土地,而是拆旧退地,异地建新’的说法。这简直是颠倒黑白,沈乃璋和沈肖宝都是城市户口,根据有关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允许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允许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但四个人却都顺利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这岂不是笑话?”

此外,沈安定还告诉《法人》记者一个细节,四中标户二审代理律师为原义乌市人民法院副院长。为了核实有关情况,记者来到了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人员告诉记者,媒体采访需到宣传部先备案,并以领导正在开会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而这种拒绝接受采访的说辞—《法人》记者在义乌采访过程中已遭遇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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