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根据北京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经费。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是根据财政部批复,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照财政部要求,北京市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
2011年12月30日,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了《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地方教育附加经费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到其他单位、其他项目上。地方教育附加经费支出不得用于行政办公经费或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和基本建设项目,不得用于修缮教师住宅、偿还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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